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生证及学历证书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校政文〔2017〕4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证
第一条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学生证。
第二条学院要及时完善办理学生证的必要信息(民族、家庭地址、乘车区间等)。
第三条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印制。
第四条学生证丢失或损坏无法使用的,可以补办学生证。学生证丢失补办的,提供所属学院出具的证明;学生证损坏补办的,提供损坏的学生证原件。
第五条学生证的补办以学院为单位到学生处办理,办理时间在6月下旬和12月下旬。
第二章 学历证书
第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全部合格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条学生处负责毕(结)业证书的印制、办理和发放,以及学历信息的电子注册。毕(结)业证书的办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组织毕业年级学生复核本人学籍信息;
(二)教务处审查学生学业成绩,填写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统计表;
(三)学生处审查毕业资格,经校长同意后,发放毕(结)业证书。
第十条学生结业后,按学校规定,重新补考后,由教务处审核成绩,填写学生结业转毕业资格审查统计表;学生处审查毕业资格,经校长同意后,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统计表
2.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结业转毕业资格审查统计表
二○一七年七月一日
附件1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统计表
填表 日期 |
毕业 年份 |
毕业 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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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合格人数(毕业) |
成绩不合格人数(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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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不合格(结业)学生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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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学 号 |
学 院 |
班 级 |
姓 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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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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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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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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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审查 意见 |
教务处意见(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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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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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办理意见 |
学生处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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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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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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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结业转毕业资格审查统计表
填表 日期 |
毕业 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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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成绩合格学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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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成绩合格(结业转毕业)学生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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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学 号 |
学 院 |
班 级 |
姓 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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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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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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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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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审查 意见 |
教务处意见(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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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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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办理意见 |
学生处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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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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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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