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
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10〕2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考生电子档案
4.
考生电子档案是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录取不报到的事实)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高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和考场记录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
市、县(区)招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招办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
6.
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登记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
报考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通知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有条件的省辖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区)考生统一体检。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中心体检站)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生填写并加盖体检医院(站)公章方为有效。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通知考生。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招委会将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体检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行为。对弄虚作假或体检不实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1.高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
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确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组织命制的省级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办,省招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同时报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5.考点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委会批准。
16.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750分。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考试文化科目外,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的具体安排见相关文件。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我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参考。非听力部分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 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
日期 科目 时间
|
6
月7日
|
6
月8日
|
|
9:00
—11:30
|
语文
|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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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17:00
|
数学
|
外语
|
19.
除外语科目的非英语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0.考生应在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报名站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
21.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部门组织进行,检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存在差错,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22.考生高考答题卡由省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至当年年底。未经省招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题卡。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
六、招生章程
七、填报志愿
26.
考生志愿实行网上填报,并实行知分报志愿。网上填报志愿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6月10—28日,填报提前批和专升本志愿;第二次在6月30日—7月4日,填报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对口生志愿;第三次在7月6—10日,填报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高职高专二批志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志愿填报,并于填报时间截止前完成网上提交。考生填报志愿一经网上提交,将无法更改。
27.网上提交后,考生还需履行书面签字确认手续,即:由县(市、区)招办依据考生网上提交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并存入考生档案。志愿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录取时不得擅自放弃;未经考生书面签字确认的信息,将不作为投档依据;考生确认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取消被改动志愿考生的录取资格。
28.考生应依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含录取期间公布的高校计划余额),认真阅读有关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高校和专业。各级招办和中学要认真指导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志愿要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老师、同学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要兼顾个人意愿和国家需要,还要根据高校收费、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慎重选报。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29.考生志愿分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和高职高专二批等6个批次。
民族预科班志愿在相关批次单独填报,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相应批次的1所招收民族预科班的高校志愿。
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必须填报在相关批次所规定的位置。填写定向西藏志愿考生在志愿签字确认时同时递交定向西藏保证书。
除民族预科班、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外,其它志愿均须填写是否同意调剂专业,不填则视为不同意调剂专业。
30.本科一批实行平行志愿,志愿设置和填报方式为:
(1)自主招生考生志愿:已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可以填报1个相应自主招生高校志愿,1-5个专业;
(2)“211工程”高校志愿:考生可以填报1—4个高校志愿,1-5个专业;
(3)其他高校志愿:考生可填报1—4个“211工程”高校之外的一本高校志愿,1—5个专业;
已取得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所选择的相
应高校须填报在平行志愿的第一个位置。
31. 提前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和高职高专二批第一志愿可以填报1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可以填报1-5个专业;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以填报1-4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可以填报1—5个专业。
考生在填报提前批志愿时,从体育、艺术、军事(国防生)公安院校、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中,只能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
32.艺术类考生志愿分本科、专科两个批次。其中本科批次分A、B两段,每段可按顺序填报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专科批次可按顺序填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
33.对生源不足的高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在网上填报1—4个平行的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可以填报1-5个专业(艺术类征集志愿除外)。
八、录 取
九、信息公开公示
61
.各级教育、招生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要求,分别公示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厅负责公布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和获奖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
省招办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教育、招生部门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奖项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62.省教育厅、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3.各级教育、招生部门、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新生入学复查
64.
新生入学后,高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65.高校复查后,对入学复查清退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退回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
十一、招生经费
66.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报名时应按《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务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按《关于收取普通招生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50号)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8.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县(市、区)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69.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参加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改动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办或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70.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三、附 则
71.
部分高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招生考试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2.现役军人报考,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3.高校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4.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应届毕业生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75.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促使招生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应认真执行“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招生工作,并协调各部门为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在上级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编制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与招生咨询工作;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六)负责新生录取通知书的封装和邮递;
(七)负责招生工作的总结和各类招生文件的归档与保存。
第三章 招生章程
第七条 招生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学校全称;
(二)学校地址;
(三)办学层次;
(四)办学类型;
(五)学习形式;
(六)相关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录取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和录取规则;
(七)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八)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
(九)联系电话、网址、邮编等其它相关事宜。
第八条 招生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相关内容由招生就业办公室通过相关媒体向考生及社会各界发布。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资源、专业结构及发展趋势、所设专业就业市场状况等,结合各系部院提出的建议拟定,经学校批准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应及时、规范地在学校招生信息网、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及其它招生宣传资料上向社会公布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第五章 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拟定方案,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学校各系部院应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招生宣传和咨询任务,并应结合各专业的实际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各系部院应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招生政策、招生形势、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录取要求、志愿填报等招生信息。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宣传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招生就业办主任担任,代表我校对外发布招生考试信息,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系部院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耐心接待考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咨询。各部门、各系部院向社会公布的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职守,咨询接待人员应熟校情、知计划、懂政策,热情为考生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系部院应教育和引导全校学生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与毕业高中之间的情感联系和亲和作用,通过他们与各高中毕业班班主任建立联系,宣传学校形象,并以此来影响和带动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在上级相关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参加录取人员由招生就业办公室选定和培训,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学校网络管理和后勤保障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招生录取期间网络畅通和电力供应,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同志组成录取工作组,录取工作人员应实行“三明确”,即:明确职责,明确责任,明确廉政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同期介入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监察和监督,确保将录取工作做成“阳光工程”。
第二十条 建立示制度和录取结果汇报制度,遇到计划调整、特殊类别考生
退档等,录取工作人员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解决方案,报请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定期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录取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阅考生档案。录取工作人员应全面细致地审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提供的考生全部信息,如有疑问之处,应及时向招生录取负责人汇报。严格按上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完成阅档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档案应及时退档,退档理由要充分,并做好退档考生姓名、退档原因及相关情况登记。
第二十二条 录取与分配专业应坚持的主要原则:
(一)在审阅考生档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依照考生志愿顺序和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排队,参考相关科目,择优录取;
(二)当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数量充足时,一般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三)应尽量照顾考生的志愿,报考专业服从调剂者,当其分数达不到其第一志愿者,应尽量满足其第二志愿,以此类推。不同意专业调剂者,在其志愿专业已录满时,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四)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娱、体育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
(五)录取新生政审必须合格,体检必须符合专业要求;
(六)新生录取名单一律由招生录取负责人审阅后方能提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招生考试院)审批。
第七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招生场地管理规定:
(一)学校招生场所为机要重地,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招生场所,特殊情况须经批准方可进入;
(三)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要指定专人管理招生机要文件,特别是远程网上录取密码及密钥,注意关锁门窗,做好防火、防盗、防泄密工作;
(四)招生场所实行网络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员必须随时检查监控网络安全,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招生工作人员进入录取场所必须佩带《录取工作证》,不得将《录取工作证》转借他人,或将非录取工作人员带入录取场所,保证录取场所安静有序;
(六)招生场所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由学校招生领导工作小组在录取前确定。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
(二)按要求参加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纪律、程序、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熟悉并掌握高校招生工作政策以及学校有关招生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招生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报考我校者,在当年招生工作中应自觉回避;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生正常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在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开支。具体经费如下:
(一)业务费:主要用于招生宣传咨询及录取人员培训;远程录取设备购置;年度招生工作的日常开支、办公经费以及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办业务来往相关经费;
(二)录取费:主要用于支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远程录取费、录取协调费;
(三)宣传咨询费:主要用于年度招生宣传工作各项开支,包括各种宣传资料的设计及制作费、印刷费,各类媒体的版面费,各种活动的展位费等;
(四)通知书邮寄费:用于新生录取通知书的邮递;
(五)差旅费:主要用于招生会议差旅费;
(六)其它:用于招生工作人员的工作补助及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